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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4/21 9:50:14

市属社会团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省财政厅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前期试点情况,决定全面实施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事项通知

一、信息采集。各市属社会团体于2020年6月1日前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提交《基础信息表》(附件1)、《机构(企业)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件2)和《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附件3)。在确保印模清晰可用的前提下,以上表格填写完整后可邮寄送达,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7楼706房。已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报送以上表格的社会团体无需重复办理。

 

各市属社会团体需按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式样(附件3)要求刻制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实物章),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中“实物印章印模填报框”空白处清晰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印模。

 

二、上线准备。各市属社会团体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的准备工作,配备财政电子票据开票所需的电脑设备和网络条件,确保财政电子票据开票工作顺利开展。

 

三、上线培训。视疫情情况,由我局安排网络视频培训或现场集中培训,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四、专人办理。各市属社会团体应建立票据管理员和开票员制度,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我局公物票据中心。

 

五、全面实施。2020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电子票据,各市属社会团体须通过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使用和核销会费类财政电子票据。

 

六、旧票核销。已领用的纸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市属社会团体应在2020年8月1日前完成纸质会费票据的核销工作。因故无法于限期内核销的,应书面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申请延期核销。

 

七、注意事项。不按时提交相关信息将影响市属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请各社会团体务必重视,按时提交。


特此通知。
 
咨询联系人:杨灿,电话:83938885
 
附件:
1.基础信息表
2.机构(企业)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3.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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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5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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