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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6/15 14:12:14

 

附件:《深圳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深家协”)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立足家政行业发展需求,由深家协组织行业相关方共同制定和推动实施,对家政行业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

第三条  深家协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深家协协会会员单位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办法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家协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与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家协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家政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三)团体标准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四)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鼓励将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创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

(五)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六)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七)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则可在限期前申请延期,并提供编制进度及延期情况说明,最多可再延长6个月。延期后仍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深家协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决策。

第七条  深家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等全流程工作,组织和参加团体标准有关活动、开展团体标准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负责团体标准档案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一般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具有成熟技术路线或良好标准化基础的、复审后需要修订的、行业发展和管理亟需的标准,经深家协同意后,参照《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启动快速制定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条  按照开放制定团体标准的原则,任何个人、组织均可单独或联合提出团体标准提案,鼓励协会个人会员、会员单位等积极提供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向深家协秘书处报送立项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标准技术内容成熟,具备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主编单位和起草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三)经费来源及项目预算满足标准编制工作需要。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深家协组织对团体标准提案申请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批准发文正式立项,并通过深家协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 

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  正式立项后,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组成员应当具备标准所对应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实质性参与相关工作。起草单位和起草成员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参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确认同意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需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标准起草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反馈意见,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征求意见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有争议时,标准起草组可提请秘书处组织召开意见方和相关方的研讨会进行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需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报送秘书处审查。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与起草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秘书处组织专家成立审查组并确定审查组组长,由审查组组长主持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组由来自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主管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四分之三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标准起草组按照技术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连同修改完善后的编制说明等系列材料报送秘书处。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应重新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再次审查未通过则由专委会申请终止项目,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第六节 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将报批材料报送秘书处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表、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其他需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组织编号。深家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代号组成,深家协团体代号由其英文名称缩写GDSZJX大写字母构成,如:T/GDSZJX XXXX—XXXX。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协会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七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深家协应当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行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形成复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秘书处可组织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有效性评估。 实施效果评价应建立实施评价工作组,制定标准评价方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按评价方案确定的反映标准实施效果的指标体系、抽样方案、判定规则进行评价,通过验证、核实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确定标准实施效果达到的程度,给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效性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标准牵头单位提交标准制修订经费筹措方案,各参与单位共同保障经费,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用于会议、专家咨询、差旅、宣传等。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家协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深家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深家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六条  深家协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进行声明,并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七条  深家协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依事前约定执行,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配套的其他管理文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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