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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发表时间:2020/4/15 14:20:04
民政部昨天(14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就《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今后设立养老机构不再需要前置审批。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在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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