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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水电气暖享受居民价

发表时间:2020/4/23 10:46:41

   4月21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济南市养老服务发展,济南将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对于优惠范围,只要是经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年助餐站点等均可享受优惠。
  对正常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由区县民政部门分类核定、统一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需申请享受各类优惠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场所,由运营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出场所名称、位置、建筑面积、产权主体、运营主体,写明需申请的优惠事项。同时出具区县民政部门备案证明。
  养老服务场所运营未满一年的,暂不执行优惠政策,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预交款用于抵扣后续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