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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雇主不尊重人格尊严,辱骂殴打家政员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5/9 8:46:43

【案情介绍】

201748日,经某家政公司推荐上岗的黄阿姨,被雇主殴打至鼻梁重度骨折,多颗牙齿脱落。殴打原因竟是因雇主家一直负责买菜的人没有买菜,黄阿姨只能就地取材,用家中现有的菜做早餐,遭到雇主婆婆的责问,黄阿姨在解释时,被在雇主家借住的雇主兄长当场辱骂,骂黄阿姨是低级下贱又有残疾的保姆。黄阿姨反驳道:“我再低级再下贱,也是凭本事吃饭,总比你在人家家蹭吃蹭喝要强。”,于是雇主家中三个男人,包括雇主、雇主兄长、雇主父亲,一起对黄阿姨实施殴打、扯头发、撞墙,直至将黄阿姨的鼻梁打骨折、前门上下牙打脱落。事后黄阿姨住进医院接受治疗,警方也已介入调查,雇主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问题】

1、被侵犯的权利。雇主及其兄、父侵害了家政服务员黄阿姨的人格尊严权和健康权。

2、侵权的法律责任。雇主及其兄、父对黄阿姨的侮辱、故意伤害行为,视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伤害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3、维权途径。侮辱案和故事伤害案(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需主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4、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具体分析】

 

根据案情介绍和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黄阿姨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雇主及其家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刑事诉讼上,是否有属于刑事自诉范围的情况;民事赔偿诉讼上,是否存在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范围的情况。

 

一、被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和健康权

1、雇主之兄辱骂黄阿姨是低级下贱又有残疾的保姆,是对黄阿姨人格尊严的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雇主、雇主兄长、雇主父亲,对黄阿姨实施殴打、扯头发、撞墙,直至将黄阿姨的鼻梁打骨折、前门上下牙打脱落,损害了黄阿姨的身体健康,是对黄阿姨健康权的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雇主兄长对黄阿姨的侮辱行为,雇主及其兄、父三人对黄阿姨的故意伤害行为,需视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伤害后果,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1、侮辱行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刑法》里规定有侮辱罪。雇主兄长是构成行政违法要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犯罪要接受刑事制裁,要视其对黄阿姨侮辱的剧情情节以及黄阿姨遭受侮辱后的伤害结果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故意伤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对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刑法》里规定有故意伤害罪。同样的,雇主及其兄、父三人是构成行政违法要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犯罪要接受刑事制裁,要视三人各自对黄阿姨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以及黄阿姨的受伤害结果而定,一般轻伤以下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轻伤及以上由《刑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侵权的民事责任。

 

(1)加害人即便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人格尊严的民事责任。人格尊严权在民法中以名誉权的名义加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侵害身体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4)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5)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维权途径——侮辱案和故事伤害案(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侮辱案和故事伤害案(轻伤)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不会主动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无从给予加害人刑事制裁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案。所谓告诉才处理,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四、民事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般大家都只知道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有些诉讼事项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范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就属于特殊时效范围,如果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会失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也失去利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保障自己民事权利得到实现的机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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